一、政策依據
《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,以下簡稱“23號文” )
《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4〕34號,以下簡稱“34號文”)
《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4〕71號,以下簡稱“71號文”)
《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3〕52號,以下簡稱“52號文”)
《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,以下簡稱“49號文”)
財政部印發《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》的通知(財會[2013]24號,以下簡稱“24號文”)
二、流轉稅優惠
(一)優惠內容
52號文規定,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,暫免征收增值稅;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,暫免征收營業稅。
71號文規定,月銷售額2萬元(含本數,下同)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,免征增值稅;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,免征營業稅 。
(二)適用范圍
增值稅優惠適用范圍:小微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。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即使是小微企業,且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,也不能享受免稅優惠。
營業稅優惠適用范圍: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小微企業。
(三)優惠期間
小微企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流轉稅優惠,從2013年8月1日起開始實施,無終止期。
小微企業月銷售額2萬元(含本數,下同)至3萬元的流轉稅優惠,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,至2015年12月31日結束。
(四)易混淆事項
1、月銷售額超過免稅優惠額的納稅問題
49號文第一條規定:《通知》中“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”、“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”,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(含2萬元,下同)。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,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。
按71號文的優惠政策,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,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3萬元的,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,未超過的,免稅。
2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,銷售額、營業額均未超過免稅標準,但二者合計數超過免稅標準的納稅問題
49號文第三條規定: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,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,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,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(按季納稅6萬元)的暫免征收增值稅,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(按季納稅6萬元)的,暫免征收營業稅。
按71號文的優惠政策,從2014年10月1日開始,對于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,只要每月銷售額和營業額分別都不超過3萬元,均可享受免稅優惠。
3、小微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,月營業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免稅問題
對于小微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的增值稅應稅項目,無論銷售額高低,均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。但其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,取得的月營業額未超過免稅標準,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,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不能享受。
無論52號文還是71號文,對于小微企業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免稅優惠,只規定了營業額的標準,并未限制小微企業不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。
因此,我們認為,小微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,月營業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,當月營業額可以享受免稅優惠。